比年來,跟著私人車越來越多,小區泊車位也成了稀缺資本,有的業主一家還有兩輛甚至三輛車,更是加劇了小區泊車位一位難求的逆境。部門小區為了緩解泊車矛盾,通過業主大會議決格式明確對業主第二輛及以上車輛采取差異控制模式,如實施階梯式定價收取泊車費。那麼,若業主未交納泊車費,物業是否有權不准其駕車進出小區?
9月2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然宣判了一起車位去除損害糾紛上訴案,業主因未繳納第二輛車的泊車費,兩輛車均被物業不准進出已入住近20年的小區。上海一中院二審改判物業當即截止對業主的侵權,并按業主大會通過的《小區機動車輛停放規約》(以下簡稱《泊車規約》)規劃業主名下車輛的進出及停放。
因泊車費糾紛 業主兩輛車都被物業拒之門外
洪先生在數年前就擁有兩輛車,長期停放在小區相對固定的位置上。但近期,因泊車位緊張和泊車費漲價,讓洪先生很煩心。
2025年6月,小區業主大會通過《泊車規約》,制定小區內首輛車泊車費為每月100元,第二輛車泊車費為每月500元;從2025年1月1日起,業主第二輛及以上車輛在小區停放,均按訪客車輛控制并收費。
2025年3月,業主大會對小區泊車費調換作出議決,首輛車泊車費為每月125元,訪客車輛按每小時5元收費,每日最高收費20元。
2025年1月1日,他又接收物業告訴,稱依據業主大會議決,當日起業主第二輛車按每月600元收取泊車費,1月21日前未接收費用的,第二輛車只出不進。
洪先生剛續交了第一輛車半年的泊車費,在查問物業此次調換緣由后,并未支付第二輛車的泊車費。
2025年1月24日,洪先生駕車回家,被小區進口的道閘攔住。保鑣通知洪先生,目前全小區就他一個人未交第二輛車的泊車費,所以他的車輛登記信息已從小區門禁系統內刪除,如不交費,兩輛車都不准進出小區。
洪先生火了,與保鑣爭執起來,并報了警,后才得以駕車進入小區。
第二天,洪先生的車又被道閘攔下,他再次報警。但民警出警后,物業仍謝絕洪先生駕車進入小區,并明確表示要麼付錢,要麼別泊車。
此后,洪先生因無法駕車進入小區多次報警,也未交納泊車費。兩方多次交涉,但始終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洪先生覺得出行不便,遂搬至另一套自有住房棲身,并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物業截止侵權、打消損害,覆原兩輛車的通行自由,向其認錯并補償其住宅空置租金損失和精神妨害慰藉金等。
一審:物業需確保兩輛車通行自由及停放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以為,依據《泊車規約》中相關表述,物業與洪先生已形成車位租賃合同關系。洪先生作為業主在車輛停放的場合下,有交納泊車費的義務和車輛進出小區的權利,物業則對業主停放車輛有合乎邏輯調配、收費的權利和進出小區放行、確保泊車位的義務,上述各自的權利義務不應互設為條件。因此,物業在未依法解除泊車位租賃合同關系的條件下,無權阻攔洪先生車輛進出小區,物業現實施的阻當行為系侵權行為。
一審法院遂判決物業去除妨礙即覆原洪先生兩輛車進出小區的通行自由,同時判令物業需確保兩輛車在小區內的停放。至于洪先生未交納泊車費的疑問,物業應另行通過法律道路辦理。對洪先生的其他訴請,一審法院均不予支援。
洪先生與物業均不服一審台灣運彩經典賽賠率訊決,相繼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訴。
洪先生以為,一審法院雖判決認定物業侵權行為成立,需要去除損害,但卻駁回其主張住宅空置租金損失和精神妨害慰藉金等,不符正當律制定。請求二審法院改判支援其一審全部訴訟請求。
物業則以為,小區現有泊車需求遠遠過份小區泊車位,一戶一個車位也難以做到,一審訊決物業確保洪先生兩輛車在小區內停放無法執行。且其從未不准洪先生駕車進出小區,而是在其未交費的場合下,依據《泊車規約》阻止其進入小區進行泊車。請求改判駁回洪先生的所有訴訟請求。
二審:改判物業按規約規劃兩輛車的進出及停放
二審審理中,洪先生所在小區業委會出具《小區泊車狀況說明》,指出小區并沒有地下泊車位,也沒有固定車位,小區地面泊車位已經全部門配,另外14戶業主申請首個泊車位待分配。《泊車規約》中明確,車位分配優先知足業主的首個泊車位需求。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改判物業截止侵權,按《泊車規約》規劃洪先生車輛的進出和停放,駁回洪先生其他訴訟請求,具體如下:
一、物業阻止洪先生駕車進出小區已構成侵權
首要,依據《泊車規約》及物業的自認,業主分配到首輛車泊車位且按季度交納首輛車泊車費的,物業應保證該車輛在小區內的停放。洪先生第一輛車已經交納泊車費至2025年6月,該車輛有權在小區內進出及停放玩運彩分析。
其次,洪先生雖謝絕交納第二輛車的泊車費,但并不能因此否決其第一輛車的停放權利。物業因洪先生未交納第二輛車的費用而刪除其首部車的系統登記信息,已超出了其控制權限的界線。
再次,小區公眾途徑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物業對小區車位進行控制和收費來歷于業主大會的授權,物業與洪先生之間并非車位租賃合同關系而系物業服務合同關系。洪先生未支付車位費,物業固然有權催討,但并不因此有權不准車輛進出小區。
二、物業沒有保證洪先生第二輛車及以上車輛在小區停放的義務,亦缺乏現實可能
業主大會議決通過的《泊車規約》及《泊車收費尺度》正當有效,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應依照《泊車規約》交納泊車費,配合物業對泊車位的分配及規劃。依據上述《泊車規約》的制定,業主第二輛車及以上車輛需依照訪客車輛控制并收費,在小區仍有空余車位的場合下,才許可進入小區停放。同時,涉案小區的泊車位早已供不應求。因此,無論從客觀場合還是從小區《泊車規約》的角度動身,物業均好朋友運彩圈沒有保證業主第二輛車及以上車輛在小區內停放的義務,亦缺乏現實可能。
但洪先生確切較早成為小區業主并停放車輛,至少就其首輛車而言,依據《泊車規約》,應具有優先分配泊車位的權利,物業應知足該車輛在小區內的通行及停放需求。而其第二輛車應視為訪客車輛,應配合物業依照小區實際場合進行停放,并按時足額向物業交納泊車費。
三、洪先生關于認錯和妨害補償的主張缺乏根據,不予支援
洪先生的人身權益并未遭受侵害,故其要求物業認錯及補償精神妨害慰藉金的訴請,不予支援。物業并未阻止洪先生本人進出小區,其選擇駕車并在外棲身,并非因物業的侵權行為所導致。更為主要的是,本案糾紛系因洪先生拒不交納泊車費而觸發,洪先生對此亦存在一定的錯誤運彩 讓分玩法,而洪先生也未能舉證證明實在際損失的存在,故對于其提出的妨害補償請求,均不予支援。
法官說法:
本案審訊長兼主審法官楊斯空指出,本案外觀上為個別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因車位控制所產生的糾紛,實則系小區泊車位供求關系緊張的底細下,個人生活便利與全體業運彩時間主泊車需求的矛盾之爭。業主大會通過《泊車規約》對業主第二輛及以上車輛采取差異控制模式,并以階梯式定價收取泊車控制費,正是為了和緩上述矛盾所做的努力。
業主大會系高度自治的民間組織,業主大會的意思自治系從全體業主的長處動身,理應遭受尊重和保衛。作為業主,應遵守小區規約,配合物業的控制并依照《泊車規約》《泊車收費尺度》等制定交納車位費。而作為物業控制企業,也應本著服務業主的宗旨,依據業委會的授權合乎邏輯妥善行使控制職責,避免矛盾的升級,切實維護業主的長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