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教育訓練投訴中,常常遭遇的疑問便是消費者提出退款訴求,經營者一方都會拿出一份形式合同抗辯,而此中的條款存在諸多對消費者不公正的內容。近日,教育部聯盟市場監管總局印發了《關于對校外訓練機構利用不公正形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違法行為開展會合整治的告訴》,加大對訓練機構利用形式條款免去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去除消費者法定權利的行為的查處。由此,教育訓練中消費者的權益保衛再次引起公共關注。
我國法律對形式合同有嚴格限定
消費者在與教育訓練機構簽訂合同時,訓練機構往往拿出的是密密麻麻的形式合同,特別是目前網絡平臺的趕快發展,許多機構甚至通過網絡與消費者直接簽訂形式條款合同。
所謂形式條款,便是當事人為了重復採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談判的條款。我國合同律例定:采用形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形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正原則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乎邏輯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去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依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形式條款有下列情境之一的,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妨害國家長處;惡意勾結,妨害國家、團體或者第三人長處;以正當格式掩蓋非法目的;妨害社會公眾長處;違背法律、行政律例的強制性制定。合同中有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或因居心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也無效;或者提供形式條款一方免去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去除對方重要權利的,該條款同樣無效。假如當事兩方對形式條款的懂得發作爭議,應當依照通常懂得予以辯白。對形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辯白的,應視作出不利于提供形式條款一方的辯白。形式條款和非形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形式條款。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衛法也制定,經營者不得以形式合同、告訴、宣示、堂店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正、不合乎邏輯的制定,或者減輕、免去其妨害消費者正當權益應當蒙受的民事責任。
即將施行的民法典中特別提出,提供形式條款的一方未推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懂得與其有重大好壞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可見,若教育訓練機構違背上述法律制定,與消費者簽訂形式條款,消費者可根據上述法律制定要求其蒙受相應責任。合同律例定,有下列情境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推行限期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推行重要債務;當事人一方遲延推行重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乎邏輯限期內仍未推行;當事人一方遲延推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法律制定的其他情境。合同解除后,尚未推行的,終止推行;已經推行的,依據推行場合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覆原原形、采取其他彌補措施,并有權要求補償損失。
依據上述法律制定,消費者在自己的正當權益遭受妨害時,可以要求依法解除兩方的訓練合同或協議,要求運彩 中獎查詢退還相應的費用。
那麼,在與校外教育訓練機構打交道時,消費者常常會摔倒在哪些坑里呢?
坑一
約定概不退費
徐先生和一家教育咨詢公司簽訂了訓練合同,兩方約定:日語課程共6等級,學費31800元;此為運營總監特批特價合同,不予退費,不予轉讓,若因重大不可抗力因素所觸發的退費,學生需要蒙受手續費和違約金共占合同總價的30%并扣除所上等級的發改委存案代價,不足整等級的依照整等級費用扣除。合同簽訂后,徐先生依約支付了訓練費,后因工運彩 風險管理作理由在上過三次課后無法繼續接納訓練,多次要求教育咨詢公司解除合同退還未採用學費,遭到謝絕,兩方鬧上法庭。法院經審理以為,涉案訓練合同中關于退費前提的形式條款明顯加重了徐先生的責任,確定該條款無效。合同解除后,依據徐先生買入的課程數目、課堂次數核算教育咨詢公司應該退還其的訓練費用。
法官釋疑
在簽約時,消費者通常不會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就簽字確定。在這些教育訓練合同中常會約定概不退費或者其他退費的限制前提,且未采取加粗、加黑等合乎邏輯的方式提示消費者,該條款實質上去除了消費者的重要權利、免去了教育訓練機構的責任,且未進行有效提示,一般可認定為無效。
坑二
要求預支費
李先生與一家幼兒早教機構簽訂《會員服務協議》,約定為孩子提供音樂、藝術、英語等106節課程,協議到期日為2025年9月28日,總費用為17345元。沒想到,一個月后該早教機構通過客服發送了《致會員家長的一封信》,示知直營店關閉,課程暫停。李先生與早教機構無法贏得聯系,只得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以為,早教機構以明示的方式表明不推行重要債務,李先生要求解除兩方的服務協議有事實和法律根據,兩方解除后,早教機構應當退還李先生未採用的課時費用。
法官釋疑
預支費式消費是時下經營者常用的一種營銷模式,即消費者在實際消費前就預先向經營者支付一定費用,再由經營者提供相應的商品或服務。通常場合下,經營者以此種方式給消費者享有一定的代價優惠,但與此同時,消費者往往蒙受較大風險。在教育訓練合同糾紛中,90%以上都涉及預支費場合,大部門消費者被教育訓練機構的優惠信息所吸引,提前一次性交納了大批預支款,且許多時候是通過、支付寶等渠道躉交,訓練機構未提供正規發票或者合同。還有的消費者在交納預支款后,遇到訓練機構跑路的場合。此種情境往往涉及人數眾多,若情節嚴重,訓練機構擔當人可能蒙受相應的刑事責任。我國刑罰制定,非法吸收公共入款或者變相吸收公共入款,搗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玩運彩攻略2024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擔當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前款的制定處罰。
另有,消費者除了通過訴訟的方式維護自身權益,還可以向市場監管部分、消費者協會進行投訴。
坑三
制定有效期
王小姐與某藝術訓練機構(甲方)簽訂協議書,約定為王小姐之子(乙方)提供藝術訓練課,共計70節,此中包含有10節贈課,課程有效期從2025年12月3日至2025年12月2日,課時費共計10 500元。該協議同時約定:因特殊理由無法持續課堂過份2周以上的,乙方應在甲方前臺解決長假申請,并相應順延課程有效期。乙方解決一次或多次長假申請,總順脫期限不得過份課程有效期的四分之一。甲方如在到期日前解除協議,須向乙方提出書面申請,申請退費須知足以下前提:解除協議須在課程有效期內,有效期屆滿未消費課時不予退費。2025年11月,該訓練機構歇業,王小姐之子還剩余46節課,此中包含有10節贈課。王小姐要求解除兩方協議,并退還課時費7000元。訓練機構以為,王小姐的合同已經過份推行期,且未解決長假申請,并且課程延長時期也過份約定有效期,所以差異意退費。
法院經審理以為,預支式消費是一次付款、分次推行,合同的完全推行具有延時性。依據相關商務預支卡控制制定,記名卡不應當建置有效期,玩運彩 leo不記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對過份有效期尚有資金余額的不記名卡應提供激活、換卡等配套服務。本案中,兩方簽訂的協議書符合記名卡預支消費模式,不應當建置課程有效期,該訓練機構應當退還王小姐未消費的課程費用。
法官釋疑
許多教育訓練機構與消費者簽訂合同時建置了課程有效期,約定兩方在一定限期之內完工訓練,而消費者往往會出現各種場合導致無法如期完工。此時有些消費者會選擇談判延長限期,訓練機構經常會口頭允諾批准延長,但此后一旦出現糾紛,訓練機構會以建置了有效限期進行抗辯,因此對于合同內容約定的有效期,消費者應當提高珍視。否則,在糾紛發作時,由于案件的具體場合差異,消費者也可能會面對蒙受教育訓練有效期停止,無法繼續推行合同的風險。
坑四
給出包過允諾
彭先生(乙方)與某教育咨詢公司(甲方)簽訂《全國在職研究生考前輔助包過班合同》,約定甲方開辦全國在職研究生考前輔助班,乙方基于對甲方講授質量的信任及對輔助方案的認同,加入甲方輔助。所報院校為某大學,技術為公眾控制。甲方收取費用51800元,若乙方依照甲方提供測驗吸取策劃未能通過測驗的,則甲方予以退費。彭先生加入測驗后,未能考入預想的大學,教育咨詢公司允諾為他調劑未果,彭先生要求退款,公司表示謝絕。
法院經審理以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依照合同約定推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改變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兩方合同已明確約定,彭先生確切未通過研究生台灣運彩nba高手測驗,公司應向其退費。
法官釋疑
在教育訓練行業中,包過協議極度受消費者迎接。此類協議通常針對某項測驗,訓練機構允諾若未通過測驗可以全部退還訓練費,而消費者通常懷著不過也沒有損失的心理,對此種包過協議欣然接納,但往往輕忽此類教育訓練機構的師資、合同約定的附加退款前提等。假如消費者盲目簽訂此類合同,不僅付出時間價格和昂貴的訓練費用,還可能遇到訓練機構謝絕退費的風險。
坑五
提供教育貸
譚先生和某英語訓練機構簽訂《英語課程注冊合同》,課程費46300元。后來,他又簽署了《風險示知書》,確定知曉學費借貸業務的相關風險。合同簽訂后,譚先生以現金支付課程費10000元,以借貸方式支付課程費36300元。后譚先生以為,該英語訓練機構通過欺詐手段與其簽訂合同,在其無知情的場合下解決了學費分期借貸,要求解除兩方簽訂的訓練合同并退還訓練費。
法院經審理以為,當事人應當依照約定推行相應義務。本案中,兩方簽訂《英語課程注冊合同》及《風險示知書》的事實存在。譚先生提供的現有證據,無法證明簽訂該協議及以借貸方式支付部門課程費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以為譚先生的請求沒有事實根據,對此沒有支援。
法官釋疑
教育貸,即教育訓練合同分期借貸支付方式,也是比年來興起的對教育訓練費用支付的一種方式,具體支付模式為教育訓練機構與消費者簽訂教育訓練合同,由金融機構一次性將學費借貸支付給教育訓練機構,再由消費者即借貸申請人向金融機構分期還款。該種支付方式重要是針對訓練費用較高,受眾多為資金來歷有限的群體。教育訓練機構往往會強調採用教育貸支付可以減輕一次性支付訓練費的壓力,且通常用免息等福利來吸引消費者,但卻弱化了教育貸本身的借貸屬性春風險,消費者在舉證時也難以證明教育機構存在誤導或誘導的場合。由於借貸行為和加入訓練教育行為是兩個相互獨立的法律關系,消費者在無法獲得訓練或者和教育訓練機構產生糾紛時,仍然需要向提供借貸的金融機構支付相應的借貸及利息。
法律發起
消費者選擇教育訓練機構時,要針對自身需求理性選擇,提高風險意識。可通過征信系統、裁判文書、工商控制機關公示場合、實地察訪等道路,充分查訪了解訓練機構的資信場合、商務聲譽、老師資質、講授才幹等。
訓練機構通常提供的都是形式合同,特別是在網絡平臺簽約時,消費者一定要仔細閱讀合同約定,全面了解合同內容,包含有訓練的費用、支付方式(是現金、網絡支付還是借貸等)、訓練的方式(線上還是線下、是一對一還是一對多)、訓練地點、退款前提等都應注意,并要求將一些教育訓練機構的宣傳或者允諾全部清楚寫進合同。
在支付、商談、改變等主要環節,消費者最好留有相應的票據、書面陳跡,要有證據搜集和保管意識,做好課時核對的紀實,關注教育訓練機構的主體是否有變化。
(作者單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