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增進法
2024年10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典型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目次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家庭義務
第三章國家支持
第四章社會協力
第五章法條義務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發揚中華民族珍視家庭教育的精良傳統,率領全社會講究家庭、家教、家風,促進家庭幸福與社會和平,培育德智體美勞普遍成長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替人,訂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力增進未成年人普遍康健發展,對實在施的德行品質、體態素質、生涯技巧、文娛樂城活動化修身養性、行徑習性等方面的培養、率領和陰礙。
第三條家庭教育以立德樹人力基本工作,培養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代價觀,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進步文化,增進未成年人康健發展。
第四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擔當實施家庭教育。
國家和社會為家庭教育提供開導、支持和辦事。
國家任務人員應該帶頭樹立良好家風,實行家庭教育義務。
第五條家庭教育應該相符以下要求:
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成長規律和個別不同;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保衛未成年人隱私權和自己信息,保障未成年人正當權益;
三遵循家庭教育特色,貫徹科學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想法;
四家庭教育、學校教育、社會教育親密交融、調和一致;
五交融實質場合采取敏捷多樣的舉措。
第六條各級人民執政機構開導家庭教育任務,創設健全家庭學校社會協力育人機制。縣級以上人民執政機構擔當婦女兒童任務的機構,結構、調和、開導、敦促有關部分做好家庭教育任務。
教育行政部分、婦女聯盟會策劃調和社會物質,協力推動蓋住城鄉的家庭教育開導辦事體系建設,并依照職責分工蒙受家庭教育任務的日常事情。
縣級以上精力文明建設部分和縣級以上人民執政機構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為物質和社會保障、文化和旅游、衛生康健、市場監視控制、廣播電視、體育、報導出書、網信等有關部分在各別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家庭教育任務。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執政機構應該訂定家庭教育任務專項安排,將家庭教育開導辦事納入城鄉公眾辦事體系和執政機構買入辦事目次,將關連經費列入財務預算,勉勵和支持以執政機構買入辦事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開導。
第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查察院施展職能作用,合作同級人民執政機構及其有關部分創設家庭教育任務聯意圖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任務。
第九條工會、共產主義年輕團、殘疾人聯盟會、科學專業協會、關懷下一代任務委員會以及住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該交融自身任務,積極開展家庭教育任務,為家庭教育提供社會支持。
第十條國家勉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元、社會結構及自己依法開展公益性家庭教育辦事事件。
第十一條國家勉勵開展家庭教育研討,勉勵高級學校開設家庭教育技術課程,支持師范院校和有前提的高級學校增強家庭教育學科建設,培育家庭教育辦事技術人才,開展家庭教育辦事人員訓練。
第十二條國家勉勵和支持天然人、法人和不法人結構為家庭教育事業進行捐贈或者提供志愿辦事,對相符前提的,依法賜與稅收優惠。
國家對在家庭教育任務中做出突出功勞的結構和自己,依照有關規定賜與嘉獎、獎勵。
第十三條每年5月15日國際家庭日地點周為全國家庭教育宣揚周。
第二章家庭義務
第十四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該樹立家庭是第一個上課、家長是第一任教師的義務意識,蒙受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教育的主體義務,用準確思想、想法和行徑教育未成年人養成良好思想、操行和習性。
共同生涯的具有徹底民事行徑本事的其他家庭成員應該幫助和合作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
第十五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及其他家庭成員應該講究家庭建設,培養積極康健的家庭文化,樹立和傳承精良家風,弘揚中華民族家庭美德,共同構建文明、和氣的家庭關系,為未成年人康健發展營造良好的家景。
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該針對差異年紀段未成年人的身心成長特色,以下列內容為指引,開展家庭教育:
一教育未成年人愛黨、愛國、愛人民、愛團體、愛社會主義,樹立維護國家統一的觀念,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培育家國情懷;
二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愛幼、熱愛家庭、勤儉節儉、團結相助、誠信友情、遵紀守法,培育其良好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自己品格意識和法治意識;
三協助未成年人樹立準確的成才觀,率領其培育廣泛嗜好喜好、康健審美講求和良勤學習習性,加強科學試探精力、首創意識和本事;
四擔保未成年人養分平衡、科學運動、安眠足夠、身心愉悅,率領其養成良好生涯習性和行徑習性,增進其身心康健成長;
五注目未成年人心理康健,教誨其珍愛性命,對其進行交通出行、康健上網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詐騙、防拐賣、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常識教育,協助其把握安全常識和技巧,加強其自我保衛的意識和本事;
六協助未成年人樹立準確的勞動觀念,加入力所能及的勞動,提高生涯自理本事和孑立生涯本事,養成吃苦刻苦的優秀品德和熱愛勞動的良好習性。
第十七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應該注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成長局勢,尊重其介入關連家庭事情和刊登觀點的權力,合乎邏輯運用以下方式想法:
一親身生育,增強親子伴隨;
二共同介入,施展父母兩方的作用;
三相機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涯之中;
四潛移默化,言傳與身教相交融;
五嚴慈相濟,關懷愛護與嚴峻要求并重;
六尊重不同,依據年紀和性格特色進行科學率領;
七平等切磋,予以尊重、懂得和勉勵;
八互相增進,父母與子女共同發展;
九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普遍成長、康健發展的方式想法。
第十八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該樹立準確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覺吸取家庭教育常識,在孕期和未成年人進入嬰幼兒照護辦事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等主要時段進行有針對性的吸取,把握科學的家庭教育想法,提高家庭教育的本事。
第十九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該與中小學校、幼兒園、嬰幼兒照護辦事機構、社區深厚合作,積極加入其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開導和實踐事件,共同增進未成年人康健發展。
第二十條未成年人的父母分開居利亨 娛樂城住或者離異的,應該互相合作實行家庭教育義務,任何一方不得謝絕或者怠于實行;除法條另外規定外,不得阻當另一方實施家庭教育。
第二十一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委托他人代為照護未成年人的,應該與被委托人、未成年人維持聯系,固定期限了解未成年人吸取、生涯場合和心理局勢,與被委托人共同實行家庭教育義務。
第二十二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該合乎邏輯規劃未成年人吸取、安息、娛樂和體育磨練的時間,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吸取累贅,預防未成年人陷溺網絡。
第二十三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因性別、體態局勢、智力等輕視未成年人,不得實施家庭暴力,不得脅迫、勾引、唆使、縱容、應用未成年人從事違背法條法紀和社會公德的事件。
第三章國家支持
第二十四條國務院應該結構有關部分訂定、校訂并及時頒布全國家庭教育開導大綱。
省級人民執政機構或者有前提的設區的市級人民執政機構應該結構有關部分編寫或者采用合適本地實質的家庭教育開導讀本,訂定相應的家庭教育開導辦事任務規范和考核規范。
第二十五條省級以上人民執政機構應該結構有關部分策劃建設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辦事平臺,開設公益性網上家長學校和網絡課程,開通辦事熱線,提供線上家庭教育開導辦事。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場所人民執政機構應該增強監視控制,減輕責任教育階段學生功課累贅和校外訓練累贅,通暢學校家庭溝通渠道,推動學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互相合作。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場所人民執政機構及有關部分結構創設家庭教育開導辦事技術團隊,增強對技術人員的培育,勉勵社會任務者、志愿者介入家庭教育開導辦事任務。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場所人民執政機構可以交融本地實質場合和需求,通過多種道路和方式確認家庭教育開導機構。
家庭教育開導機構對轄區內社區家長學校、學校家長學校及其他家庭教育開導辦事站點進行開導,同時開展家庭教育研討、辦事人員團隊建設和訓練、公眾辦事產物研發。
第二十九條家庭教育開導機構應該及時向有需要的家庭提供辦事。
對于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行家庭教育義務存在一定難題的家庭,家庭教育開導機構應該依據具體場合,與關連部分協作合作,提供有針對性的辦事。
第三十條設區的市、縣、鄉級人民執政機構應該交融本地實質采取舉措,對留守未成年人和逆境未成年人家庭建檔立卡,提供生涯幫扶、創業就業支持等關愛辦事,為留守未成年人和逆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創建前提。
教育行政部分、婦女聯盟會應該采取有針對性的舉措,為留守未成年人和逆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提供辦事,率領其積極注目未成年人身心康健局勢、增強親情關愛。
第三十一條家庭教育開導機構開展家庭教育開導辦事事件,不得結構或者變相結構營利性教育訓練。
第三十二條婚姻註冊機構和收養註冊機構應該通過現場咨詢輔助、播放宣揚教育片等格式,向核辦婚姻註冊、收養註冊確當事人宣揚家庭教育常識,提供家庭教育開導。
第三十三條兒童福利機構、未成年人救濟保衛機構應該對本機構規劃的寄養家庭、承受救濟保衛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開導。
第三十四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應該對有未成年子女的配偶兩方提供家庭教育開導。
第三十五條婦女聯盟會施展婦女在弘揚中華民族家庭美德、樹立良好家風等方面的特別作用,宣揚遍及家庭教育常識,通過家庭教育開導機構、社區家長學校、文明家庭建設等多種渠道結構開展家庭教育實踐事件,提供家庭教育開導辦事。
第三十六條天然人、法人和不法人結構可以依法設立非營利性家庭教育辦事機構。
縣級以上場所人民執政機構及有關部分可以采取執政機構補貼、獎勵啟發、買入辦事等攙扶舉措,培養家庭教育辦事機構。
教育、民政、衛生康健、市場監視控制等有關部分應該在各別職責范圍內,依法對家庭教育辦事機構及從業人員進行開導和監視。
第三十七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元、群團結構、社會結構應該將家風建設納入單元文化建設,支持職工加入關連的家庭教育辦事事件。
文明都會、文明村鎮、文明單元、文明社區、文明校園和文明家庭等創造事件,應該將家庭教育場合作為主要內容。
第四章社會協力
第三十八條住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托城鄉社區公眾辦事設施,設立社區家長學校等家庭教育開導辦事站點,合作家庭教育開導機構結構面向住民、村民的家庭教育常識宣揚,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開導辦事。
第三十九條中小學校、幼兒園應該將家庭教育開導辦事納入任務方案,作為老師業務訓練的內容。
第四十條中小學校、幼兒園可以采取創設家長學校等方式,針對差異年紀段未成年人的特色,固定期限結構公益性家庭教育開導辦事和實踐事件,并及時聯系、敦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入。
第四十一條中小學校、幼兒園應該依據家長的需要,約請有關人員教授家庭教育理念、常識和想法,結構開展家庭教育開導辦事和實踐事件,增進家庭與學校共同教育。
第四十二條具備前提的中小學校、幼兒園應該在教育行政部分的開導下,為家庭教育開導辦事站點開展公益性家庭教育開導辦事事件提供支持。
第四十三條中小學校發明未成年學生嚴重違背校規校紀的,應該及時禁止、管教,示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并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有針對性的家庭教育開導辦事;發明未成年學生有不佳行徑或者嚴重不佳行徑的,依照有關法條規定處置。
第四十四條嬰幼兒照護辦事機構、早期教育辦事機構應該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科學生育開導等家庭教育開導辦事。
第四十五條醫療保健機構在開展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兒童保健、預防接種等辦事時,應該對有關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開展科學生育常識和嬰幼兒早期成長的宣揚和開導。
第四十六條藏書樓、博物館、文化館、紀念館、美術館、科技館、體育場館、青少年宮、兒童事件中央等公眾文化辦事機構和愛國主義教育基地每年應該固定期限開展公益性家庭教育宣揚、家庭教育開導辦事和實踐事件,開闢家庭教育類公眾文化辦事產物。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報導媒體應該宣揚準確的家庭富豪娛樂教育常識,流傳科學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想法,營造珍視家庭教育的良好社會氣氛。
第四十七條家庭教育辦事機構應該增強自律控制,訂定家庭教育辦事規范,結構從業人員訓練,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本事。
第五章法條義務
第四十八條未成年人居所地的住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盟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地點單元,以及中小學校、幼兒園等有關深厚接觸未成年人的單元,發明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謝絕、怠于實行家庭教育義務,或者不法阻當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的,應該予以評論教育、勸誡禁止,必須時敦促其承受家庭教育開導。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委托他人代為照護未成年人,有關單元發明被委托人不依法實行家庭教育義務的,實用前款規定。
第四十九條公安機關、人民查察院、人民法院在核辦案件過程中,發明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佳行徑或者實施犯法行徑,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準確實施家庭教育傷害未成年人正當權益的,依據場合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并可以責令其承受家庭教育開導。
第五十條負有家庭教育任務職責的執政機構部分、機構有下列情境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主管單元責令期限修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擔當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義務人員依法予以處罰:
一不實行家庭教育任務職責;
二扣留、擠占、轉用或者虛報、冒領家庭教育任務經費;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的情境。
第五十一條家庭教育開導機構、中小學校、幼兒園、嬰幼兒照護辦事機構、早期教育辦事機構違背本法紀定,不實行或者不準確實行家庭教育開導辦事職責的,由主管部分責令期限修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擔當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義務人員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二條家庭教育辦事機構有下列情境之一的,由主管部分責令期限修正;拒不修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由主管部分責令歇業整頓娛樂城八卦、吊銷營業牌照或者撤銷註冊:
一未依法核辦設立手續;
二從事超出允許業務范圍的行徑或作虛偽、引人曲解宣揚,產生不佳后果;
三侵略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正當權益。
第五十三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家庭教育過程中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等法條的規定追查法條義務。
第五十四條違背本法紀定,構成違背治安控制行徑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控制處分;構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義務。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